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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钢铁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时间:2020-12-18    来源:李经理 15603758608   人气:

钢铁行业“去产能”五年之后,钢铁产能又现过剩风险之际,钢铁产能置换新办法即将出台。

12月16日,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面收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欲进一步控制全行业的新增产能。

2016年初,国务院发文要求钢铁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严禁行业新增产能。2017年12月底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原置换办法)出台,规定新建产能必须经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同时原有产能设备必须拆除。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院长张龙强告诉财新记者,征求意见稿较原置换办法有超过20处较大的修改,全面提高了钢铁产能置换的门槛,如减量置换比例提升、禁止新建扩建产能的区域覆盖范围扩大、限制一炉多分、改变产能认定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等等。

近年中国钢铁产能新增速度加快。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新建炼钢产能2.76亿吨。张龙强向财新记者介绍,其中已经建成2000多万吨,剩下2亿多吨部分在建、绝大部分暂停。考虑到个别地方违规、新装备的效率大幅增加,如剩余2亿多吨产能建成,钢铁产量大概率降不下来,供需或将再次失衡,对市场造成冲击。

在此背景之下,2020年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开展现有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同时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钢铁产能减量置换的比例由原来的1.25:1提升至1.5:1。也就是说,过去这一区域的钢铁企业需要减量20%进行产能置换或新建,而未来需要减量33%。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范围,在原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之外,加上了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钢铁行业退出产能数量必须根据2016年核定的产能,以及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备案产能进行产能置换核定。而原置换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要求,曾存在虚报产能的问题。

2016年,“企业-市-省”层层上报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钢铁产能,由省一级汇总至部际联席会,确定了各企业的产能指标。当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中钢协等25个部门和单位,建立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议。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即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解释,这是为加快僵尸企业低效的产能退出,同时防止非钢铁行业的产能“浑水摸鱼”。

为鼓励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短流程炼钢和非高炉的发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这部分项目的置换比例。如企业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从1.5:1降低为1.25:1,其他地区降低为 1.1:1。如钢企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

征求意见稿还加入了第三方进行监督。即省级工信部门、中央企业,需要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评估,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但此前钢铁产能置换只需省级工信部门、中央企业核实即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3家受让企业。吕桂新曾称,钢铁产能行情见长,一些钢铁企业精打细算,一炉多分时有发生,玩数字游戏,加大了监管难度。

为政策顺利衔接,征求意见稿明确,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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